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5号、2015年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机构 |
礼泉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办理地点 |
www.57365.com办公楼三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029-35620889 |
www.57365.com 主办 礼泉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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